税捐稽征
主旨:公告111年5-6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5-6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5-6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5-6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或以船务代理业者为其代理人者,代理人代收自境内载运客货出境之运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5款规定,适用零税率。惟代理人兼营向国内其他船务代理业者购买舱位转售予国内托运人而取得之出口运费业务,核属海运承揽运送范畴,其自国内取得之承揽运送出口运费,应比照财政部函释规定,按5%征收率课征营业税。 该局说明,经营船务代理业之营业人,常误将购自国内其他船务代理业者之舱位转售予国内托运人或承揽业者而取得出口运费之应税销售额申报为零税率销售额,致有短漏应税销售额之情事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7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依娱乐税法第9条第1项本文规定,申报之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11月开征的地价税您缴了没?小心被移送执行而遭扣押存款或薪资!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104年地价税已于11月1日开征,纳税义务人如未如期缴纳应纳税捐,除依法加征滞纳金外,若逾30天仍未缴纳者,会被移送强制执行,并遭行政执行署扣押薪资或银行存款,民众不得不小心。 税捐稽征处说明,依据税捐稽征法第39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分署强制执行。行政执行署为实现公法上金钱债权,尽速征起欠税,在不违反比例原则下,自得优先选取较易执行之薪资所得及银行存款等为执行标的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问:已提起复查、诉愿尚未确定,为何仍移送执行。 答:答:依强制执行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又依诉愿法第93条、行政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原行政处分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法而停止
在新闻里面有这段 : 国税局的“电子商务交易如何报缴Q&A”中,指出“个人上网玩线上游戏,取得的宝物,虽为虚拟财物,如将其转售给他人,因而取得报酬,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范畴,应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所以 永远的真田幸村 中有提到这些看法 : 由于虚拟物品、货币和台币的汇率常常变动,我想税务单位要准备一个小组来监控虚拟物品的交易机制,不然要从何课起呢? 再来,有监控机制,那干脆也做一个公开、透明又合法的线上虚拟宝物交易所好了,让虚拟物品一举有了规范,不是很好吗?(这是搞笑的) 据了解,税捐稽征单位如此认定也将让目前线上游戏电磁纪录所有权的问题再次浮现。一般游戏业者皆认为电磁纪录为其所有,因此玩家不得用实体货币加以买卖,但税捐稽征单位的看法是否等于认同电磁纪录属于玩家所有,后续将引发游戏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收回玩家虚宝等问题,而虚宝也将变得更有价值,引起更多的窃盗事件
103.11.20-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违反凭证义务应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处罚。 张贴者:2014年11月30日 下午7:29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1月30日 下午7:29 ] 一、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核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之营业人,如有未依法规定给与、取得或保存凭证者,应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处罚。 二、上开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财务收支未取具合法凭证或无完备之会计纪录者,无税捐稽征法第44条及第45条规定之适用;惟应通知限期改进,逾限未改进者,可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有关规定办理
台东县税务局表示,印花税有短贴、漏贴之情形时,若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只需加计利息,免受短、漏报之处罚。 本局表示,应课征印花税之凭证在书立或交付使用时即应贴足印花税票,若不贴或贴用不足额印花税票者,除补贴外,按漏贴税额处五至十五倍的罚锾。按往年印花税检查时,经常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漏贴、短贴之漏税行为,多数情形皆出于无心之过,如能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短、漏报之处罚,一律免除,但有应补税额者应加计利息;反之,纳税义务人如在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后,才办理更正或补报者,即无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加计利息补税免罚之适用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