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7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1-12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代征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之效力。
二、代征人如发现公告核定内容错误时,得于公告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局所属8分局申请查对更正;如对本公告核定内容不服者,应于公告之次日起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复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于核课期间内,另行发现有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