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征
张贴者: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6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查核发现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0年3月买入套房1户,于101年10月以140万元出售,为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称特销税),改以赠与名义移转,经国税局查获,买受人承认实际上系买卖行为,因卖方甲君要求而同意以赠与名义移转,甲君漏报特销税14万元,除予补税外再予送罚,得不偿失。 另乙君名下已有一户房产,嗣又另行购置其他房产。惟乙君因资金调度欲出售刚取得之不动产,遂先将该不动产赠与名下无房产之已成年女儿,随即以女儿名义出售,以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一户自住房地免课征之规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1年11月25日以拍卖为登记原因购入高雄市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简称系争房地),于2011年12月25日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契约,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3笔房地,将会被奢侈税,经中介公司及代书建议,若将系争房地先赠与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已成年子女乙君再出售,可以合法节税,甲君听信其建议,遂于2012年2月18日办理赠与并移转所有权登记于乙君名下,旋于同年4月以300万元签约出售予第3人丙君,案经国税局查获,其订立销售买卖契约及价金均由甲君签订及收取,核属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45万元(税率15%)外,还要处以2.5倍的罚锾。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奢侈税自2011年6月实施以来已满2年,该局针对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不动产未依法申报之案件,均特别加强查缉,2013年度查获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而补征税额及裁罚之案件计14件,补征税额690万余元及裁罚1725万余元。 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利用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外,还要处以比一般未申报案件更高倍数之罚锾,将会得不偿失,请勿以身试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