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6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查核发现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0年3月买入套房1户,于101年10月以140万元出售,为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称特销税),改以赠与名义移转,经国税局查获,买受人承认实际上系买卖行为,因卖方甲君要求而同意以赠与名义移转,甲君漏报特销税14万元,除予补税外再予送罚,得不偿失。
另乙君名下已有一户房产,嗣又另行购置其他房产。惟乙君因资金调度欲出售刚取得之不动产,遂先将该不动产赠与名下无房产之已成年女儿,随即以女儿名义出售,以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一户自住房地免课征之规定。经该局查核发现,乙君于赠与行为发生前已先行委托房仲业者代为寻找买家,另买卖交易书立契约亦由乙君经手签订,
且售屋款总价420万元亦由乙君收取使用,爰以乙君利用他人名义销售不动产,除补征税款63万元外并按所漏税额裁处2.5倍罚锾,共计220余万元。
,办妥户籍登记、无出租或营业使用,出售时免课征特销税;因此,有纳税义务人先赠与不动产予名下无房产之已成年子女,再行出售该不动产,以规避税负。该局呼吁,凡销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如有利用假借赠与方式或利用他人名义移转不动产,而未依法申报缴纳特销税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后除须补税外还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