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为未满20岁之子女者,于计算被继承人遗产税时,每人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外,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又距满20岁之年数,不满1年或余数不满1年者,以1年计算。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于2020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额100万元=50万元X2)均依法抛弃继承权,由次亲等卑亲属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孙子女继承,乙君及丙君分别于2002年12月1日及2004年3月20日出生,经核算扣除额为450万元(计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数额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万元为限。至于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乙君及丙君继承扣除额计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数:乙君于2002年12月1日出生,于2022年12月1日满20岁,距被继承人2020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数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数:丙君于2004年3月20日出生,于2024年3月20日满20岁,距被继承人2020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数4年。 (三)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扣除额:50万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数)=50万元X〔1+1+(3+4)〕=450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遗产税直系血亲卑亲属之扣除额,宜注意相关规定,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者,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辖区国税局,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