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亲属
台湾/中国に関するお知らせ ファイナンシャルプランニング ファイナンシャルマネジメント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长辈过世,有多位同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位继承人若选择抛弃继承,其遗产扣除额则无法适用,而且其应继分遗产将归属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若为代位继承情形,像子女比长辈先过世,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除适用遗产扣除额外,也能取得其应继分,扣除额与应继分皆不受影响。 官员指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且仍适用遗赠税法扣除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长辈过世,有多位同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位继承人若选择抛弃继承,其遗产扣除额则无法适用,而且其应继分遗产将归属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若为代位继承情形,像子女比长辈先过世,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除适用遗产扣除额外,也能取得其应继分,扣除额与应继分皆不受影响。 官员指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且仍适用遗赠税法扣除额
财政部已公告112年遗产税及赠与税免税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适用金额,依税法规定,每年年底财政部会计算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幅度,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10%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因111年年底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幅度未达10%,112年上开金额均未调整,继承或赠与案件之免税额、扣除额与111年相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条规定,成年年龄由20岁下修为18岁,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告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及受扶养兄弟姊妹有关成年年龄之认定,于1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之继承案件,适用上开修正后之民法规定。 此外,申报遗产税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报赠与税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
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将法规文字从未满20岁改为未成年、满20岁以上改为已成年,节税权益也会随着年龄下修而限缩。面对遗产税的节税空间缩水,事实上民众可以透过保险规划,让未来资产移转更加顺利。 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与“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案”
10多年前一位当事人A。她爸爸在她们很小时就抛弃他们与外遇对象同居,结果几十年之后卧病在床,才回头要求她们兄弟姊妹每月要负担高额的生活费,A从小被父亲弃养,是母亲一人辛苦拉拔长大,既然父亲跟外遇对象跑了,遗弃他们在先,A跟她的兄弟姊妹当然不可能愿意去扶养这位抛家弃子的父亲,结果呢? 他们兄弟姊妹被依遗弃罪判刑。 大家一定觉得很不合理对吧?但当时的法律的确这样规定,也才有后来民法第1181-1条的修正,改掉这种与一般人观念有违的不合理规定
财政部公告,2021年发生继承或者赠与税的免税额、课税级距及赠与税的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各项扣除额的金额接继续维持。 以一家四口为例,四口之家的话如果父亲或者母亲其中之一过世,则可以享受免税额1200万元、配偶的扣除额493万元、以及两个直系血亲卑亲属(小孩)各享受50万元以及丧葬费用123万元。简言之,只要遗产在1916万元之下就不会课税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所以父亲死亡后,财产继承权第一顺位为配偶妻,再来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即亲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 若没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顺位)共同继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顺位)共同继承,总归一句话配偶不可能单独继承,除非往生者的亲属全部再见。 ★ 继承的比例分配,依民法第1144条之规定: 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共同继承时,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 配偶与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继承时,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则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财政部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之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 现行遗产及赠与税之免税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220万元,系于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适用97年消费者物价指数,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比较,上涨幅度已达10%以上,因此按上涨程度分别调整为1333万元及244万元。其余公告项目金额如下: 1、遗产净额5000万元以下者,课征1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父母者,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123万元,免征遗产税。所谓父母,系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登记由他人收养者则为养父母,其他如为被继承人之继父、继母则无父母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长辈过世,有多位同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位继承人若选择抛弃继承,其遗产扣除额则无法适用,而且其应继分遗产将归属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若为代位继承情形,像子女比长辈先过世,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除适用遗产扣除额外,也能取得其应继分,扣除额与应继分皆不受影响。 官员指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且仍适用遗赠税法扣除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