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亲属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稽征实务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嗣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等同移转保险契约上约定的财产权益给子女,核属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外,如父母不幸于变更要保人后2年内死亡,该保单价值属死亡前2年内对特定近亲赠与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须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日前查获辖内被继承人甲君在109年间死亡,于生前以本人为要保人,及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2笔保险,嗣于108年间将该2笔保单的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虽核算截至变更要保人日之保单价值合计200万元,未超过该年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免申报赠与税,但因继承人办理甲君遗产税申报时,漏未将该等保单价值列入遗产总额,遭补征遗产税额及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办理亲人遗产税申报时,先检视被继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单,如有以被继承人为要保人,死亡前2年内变更该保单要保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该保单价值并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避免遭补税处罚
1.丈夫过逝妻子可否继承一半的财产?有无时效?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本法规定之下列各项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百分之十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入: 三、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职业上之工具,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 四、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丧葬费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若赠与农地给直系亲属,赠与人必须在申报时检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而且受赠人必须在五年列管期间继续将农地做为农地用途,才能适用遗赠税法规定免课赠与税。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将农地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免课征赠与税。 但受赠人自受赠日起5年内,受赠农地应继续作农业使用,且不能移转给他人,才能享受此项免税优惠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务,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将法规文字从未满20岁改为未成年、满20岁以上改为已成年,节税权益也会随着年龄下修而限缩。面对遗产税的节税空间缩水,事实上民众可以透过保险规划,让未来资产移转更加顺利。 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与“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案”
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不能用自己财产维持日常生活的亲属,有给予经济上协助的义务。 不过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关系,才有扶养义务,例如:夫妻之间[1]、父母子女之间[2]。 民法第1116条之1:“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其负扶养义务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其受扶养权利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
服务内容说明 为鼓励家人照顾家中失能老人,使老人可在家中安老,并减轻照顾者因照顾老人而无法外出就业的经济负担,凡经审核通过者,并接受政府委派居家服务机构每月至家中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者,补助照顾者每月5000元。 (2)未接受机构收容安置、居家服务、未雇用看护(佣)、未领有政府提供之日间照顾服务补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补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顾服务补助。 (3)失能程度经本局指定或委托之评估单位(人员)作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评估为重度以上,且实际由家人照顾
继承不分性别,不因“性别”、“已婚”或“未婚”之身份而给予任何差别待遇。又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规定,相同性别之2人,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之双方当事人准用民法有关夫妻、配偶等相关规定,其财产及继承权利不因性别而有不同。 一、财产继承Q&A 问:法定继承人之顺位及应继分与特留分为何? 答:法定继承人之顺位依民法第1138条至第1141条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之权利,继承人继承遗产之顺序,除配偶外,以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含婚生子女或收养子女)优先,其次依序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台湾/中国に関するお知らせ ファイナンシャルプランニング ファイナンシャルマネジメント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长辈过世,有多位同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位继承人若选择抛弃继承,其遗产扣除额则无法适用,而且其应继分遗产将归属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若为代位继承情形,像子女比长辈先过世,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除适用遗产扣除额外,也能取得其应继分,扣除额与应继分皆不受影响。 官员指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且仍适用遗赠税法扣除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