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为限定继承之法定期间且未为概括继承之表示或抛弃继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人对于继承开始以前已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长辈过世,有多位同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位继承人若选择抛弃继承,其遗产扣除额则无法适用,而且其应继分遗产将归属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若为代位继承情形,像子女比长辈先过世,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除适用遗产扣除额外,也能取得其应继分,扣除额与应继分皆不受影响。 官员指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且仍适用遗赠税法扣除额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第1140条) 例如父亲死亡,母亲与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若其子女中有人已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则由该子女之子女(即被继承人之孙子女)代位继承其父母(即被继承人之子女)应继承之遗产
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出台《牡丹江市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针对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中涉及的7类情况,对申请人已主动到公安、医院、社区(村组)以及被继承人和相关人员工作单位等积极获取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对于穷尽手段,尽到“自我举证”义务后仍无法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且时间久远的历史问题,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大大减少申请人往返跑路时间,切实解决老百姓不动产继承取证难的现实问题。 “我父母都去世了,怎么才能把房证改到我名下?”“老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我一人继承她的房子,我需要提供些什么材料呢?”……自2020年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办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以来,类似的提问,工作人员基本每天都会遇到。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过程中,由于年代久远、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往往会出现“取证难”等情况,成为老百姓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难点、堵点”
有房才有家,在中国人的心中,房子是人们栖息的地方,更是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东西,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心中的梦想。自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行业在过去40年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尽管房价在不断上涨,但人们仍在毫不犹豫的涌入买房的“热潮”中。 根据央行给出的一份报告显示,国内城镇居民户均资产高达300多万,其中房产就占了7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