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长辈过世,有多位同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位继承人若选择抛弃继承,其遗产扣除额则无法适用,而且其应继分遗产将归属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若为代位继承情形,像子女比长辈先过世,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除适用遗产扣除额外,也能取得其应继分,扣除额与应继分皆不受影响。
官员指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且仍适用遗赠税法扣除额。
另依民法第1176条规定,若继承人选择抛弃继承情况,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顺位继承人且无扣除额适用。
举例来说,高雄A先生(丧偶)膝下有三名子女B、C、D,其中C英年早逝留下一名成年女儿E,若A在今年初过世,留下5000万元现金遗产,因C早于A过世,由E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