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询问民国88年12月间办理各继承人按应继分均分继承登记申请之相关问题,谨答复如下:

按土地登记规则现行条文第120条(修正前为第31条):“继承人为二人以上,部分继承人因故不能会同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继承登记时,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继承人之利益,就被继承人之土地,申请为公同共有之登记。其经继承人全体同意者,得申请为分别共有之登记。”,查88年12月间适用之土地登记规则对于继承申请登记之相关规范迄今并未修改,故申请办理为各继承人按应继分均分继承登记案件,应仍由继承人全体同意,于登记申请书表清册盖章,至需否由各继承人亲自到场或检附印鉴证明,倘申请案内未检附协议书者即免另附。

以上答复,如有未尽事项,欢迎来电(03-8225135分机106林先生),本所将竭诚为您服务,敬祝 平安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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