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留下遗嘱,将遗产遗赠给他人,而继承人认为该遗嘱会让自己继承到的遗产减少,所以不提出遗嘱,而以继承人身份办理继承登记,把受遗赠人排除在外。
实务见解认为,“遗赠”只具有债权的效力,意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受遗赠人并不当然取得遗产,而是要透过继承人将遗赠物交付给受遗赠人,而且这也是继承人的义务!所以受遗赠人可于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向继承人请求履行遗赠标的物的登记或交付,以取得遗赠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如果继承人仍拒绝履行,受遗赠人可以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交付遗赠物之诉,请求法院判命继承人交付遗赠物而取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