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已婚,并有两个儿子)在2004年间不幸去世,请问王五母能否参与王五的遗产分配?如可以参与分配,比例会是多少?

2.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与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2)与第1138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3)与第1138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4)无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民法第1138条、第1144条分别定有明文。

3.故继承人除配偶外,其他继承人须视是否有前一顺位继承人而定是否有继承权。例如:夫死亡,则由其配偶与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继承其遗产。

4.此时,夫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存在,故无继承权。若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存在,始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夫之父母)继承其遗产。

5.因被继承人王五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王五之子女)存在,故第二顺位继承人(王五母)并无继承权。该遗产由其配偶与其子女平均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