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分性别,不因“性别”、“已婚”或“未婚”之身份而给予任何差别待遇。又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规定,相同性别之2人,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之双方当事人准用民法有关夫妻、配偶等相关规定,其财产及继承权利不因性别而有不同。
一、财产继承Q&A
问:法定继承人之顺位及应继分与特留分为何?
答:法定继承人之顺位依民法第1138条至第1141条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之权利,继承人继承遗产之顺序,除配偶外,以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含婚生子女或收养子女)优先,其次依序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祖父母应继分1/3
注1:无配偶时,应继分由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均分。
注2:无民法第1138条所定第一至第四顺位继承人时,配偶之应继分为全部。
问:已婚妇女可以继承娘家财产吗?如果娘家父母以立遗嘱方式将不动产均分配给兄长时,女儿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答:我国民法已明文规定男女具平等继承财产权,不因“性别”、“已婚”或“未婚”之身份而给予任何差别待遇。
又民法第1187条明定遗嘱人得依遗嘱自由处分遗产,但不得违反关于特留分的规定,以保障继承人之生活。是如果娘家父母已立遗嘱将不动产全部分配给兄长时,未取得财产的女儿可依法主张特留分,以保障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