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产。
二、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之财产。
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
四、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之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征机关声明登记者。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报补税。
五、被继承人自己创作之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
六、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总价值在七十二万元以下部分。
七、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其总价值在四十万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采伐之森林。但解禁后仍须自动申报补税。
九、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十、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
十一、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者。
十二、被继承人遗产中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应计入遗产总额。
十三、被继承人之债权及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