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
2“意外”的定义是什么? 意外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比如交通事故、猫抓狗咬、台风暴雨等。 3如何选择合适自己的保额和计划? 建议个人意外保额应为个人年收入的4倍,并可维持3-5年的基本生活,按此计算,年收入10万以内的可购买20万保额意外险,而年收入10-30万推荐购买50万保额的意外险。 4什么是投保人,什么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申请投保,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关 于 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_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的知识大家了解吗?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_第一二三顺位继承人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我国法定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子女在先,同一继承顺序的当事人享有同等继承权。第一等级有继承人的,第二等级的继承人不具有继承资格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则要继承分割其遗留下的遗产。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长辈过世,有多位同一顺位继承人,其中一位继承人若选择抛弃继承,其遗产扣除额则无法适用,而且其应继分遗产将归属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若为代位继承情形,像子女比长辈先过世,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除适用遗产扣除额外,也能取得其应继分,扣除额与应继分皆不受影响。 官员指出,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且仍适用遗赠税法扣除额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之遗产股票,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尚未办理继承登记前所配发之股利,系属继承人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指出,被继承人甲君于98年1月17日死亡,遗有A公司股票20万股,其生前订有遗嘱,要求其名下A上市公司股票于完纳遗产税后,应全数捐赠予财团法人,惟因A公司配发股票股利之故,截至其继承人100年2月8日缴清遗产税之日止,甲君账户之A公司股数业已增至25万股,依财政部函释规定,继承人于继承事实发生后领取之股利属继承人之所得,故A公司应开立股利凭单予继承人。继承人主张为贯彻被继承人生前遗愿,A公司股票应全数捐赠予财团法人,继承人自始未继承A公司股票,亦未领取A公司股利,应不得将股利凭单开立予继承人,该死亡日后所配发之股利,应属财团法人所有
王五(已婚,并有两个儿子)在2004年间不幸去世,请问王五母能否参与王五的遗产分配?如可以参与分配,比例会是多少? 2.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与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2)与第1138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3)与第1138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最重要的当然是出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内的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及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
导读: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
(台北新闻)【记者潘明赐/台北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今(25)日表示,继承人可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存款缴纳遗产税,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比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向国税局提出申请。 台北国税局说明指出,税款缴纳应以现金为原则,被继承人之遗产留有存款,继承人自应优先用以缴纳遗产税,为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并利税款征起,当未能取具全体继承人同意以存款遗产缴纳时,得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请,以避免逾期缴纳税款而须额外负担加征之滞纳金及滞纳利息。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为新台币300万元,遗产中有存款500万元,甲君之继承人为其子女A、B、C、D、E、F计6人,其中继承人A、B、D、E、F(应继分合计6分之5)申请以甲君之存款遗产300万元缴纳遗产税,因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已逾3分之2,稽征机关于应纳遗产税额300万元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向金融机构办理存款遗产转账缴税事宜
四、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五、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 贰、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血亲尊亲属)还在,可否由胞妹担任被继承人的遗嘱见证人? 民法第 1198 条第 3款规定之继承人,系以立遗嘱时是否为继承人而观之;而继承顺序在后之法定继承人于立遗嘱时尚不具有继承人资格,故得为遗嘱见证人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属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之孳息,系属继承人之所得,惟继承人按遗产分割协议向公司或金融机构办理遗产过户前,因未受领遗产所生之孳息,尚无须就该孳息课征继承人综合所得税,俟继承人依法办妥遗产过户时,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日起至继承人完成遗产过户期间累积之孳息,全数并入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另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发生之孳息,如于其生前尚未受领者,则属被继承人遗留之权利,应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免予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