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则
四、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四、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五、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 贰、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血亲尊亲属)还在,可否由胞妹担任被继承人的遗嘱见证人? 民法第 1198 条第 3款规定之继承人,系以立遗嘱时是否为继承人而观之;而继承顺序在后之法定继承人于立遗嘱时尚不具有继承人资格,故得为遗嘱见证人
四、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五、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 贰、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血亲尊亲属)还在,可否由胞妹担任被继承人的遗嘱见证人? 民法第 1198 条第 3款规定之继承人,系以立遗嘱时是否为继承人而观之;而继承顺序在后之法定继承人于立遗嘱时尚不具有继承人资格,故得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