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73条之1规定,被继承人所遗不动产,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登记机关查明后,应于每年4月1日起公告继承人于3个月内申请登记。继承人若未能于3个月公告期间内依法完成继承登记或向地政事务所提出不可归责于继承人之事由,则公告期满,将报请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依规定予以列册管理15年。

列册管理15年期满仍未申办继承登记者,将移请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标售所得之价款以专户储存,继承人得依法领取,逾10年继承人未提领该价款时,归属国库。

按继承登记之目的在尽速确定每个继承人的权利范围,倘时间拖延过久,每人的权利范围未能确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权利上之纠纷,再加上继承人如分散于各地或又再次发生继承情形,势必造成继承人的增加,使不动产的权属关系更加复杂,使用或处分上更容易产生纠纷。其立法意旨在于督促继承人尽速申办继承登记,促进土地之有效利用。因此,吁请民众注意,倘被继承人死亡后遗有不动产者,继承人应尽速备齐继承系统表、遗产税缴(免)纳证明书等相关文件办理继承登记,别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