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第1140条)
例如父亲死亡,母亲与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若其子女中有人已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则由该子女之子女(即被继承人之孙子女)代位继承其父母(即被继承人之子女)应继承之遗产。若该子女的子女(即被继承人之孙子女)也已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则由该子女之孙子女(即被继承人之曾孙子女)代位继承。
据此,代位继承有三个条件:一是原继承人为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二是原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三是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侄子或侄女无法继承伯父、叔父或姑妈的遗产。堂兄弟姊妹彼此也无法相互继承遗产(更毋庸论及其子女矣)。因为这些人虽有很亲近的血亲关系,但都不是直系血亲卑亲属,或是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