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监护权时,是依子女的**利益原则来判决的,现在女方并不一定比男方吃亏。法院在审判的时候会参考社工人员的访视报告,其访视内容要注意的部分如下列:

2. 子女的人格发展之需要。

4. 父母保护教养孩子之意愿及态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体、不尽父母之职等行为。

5. 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 父母是否有不为社会所容许的虐待、性行为、遗弃、酗酒、是非道德、价值观等状况出现。

7. 父母能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8. 当监护人无法充分的实施监护时,第三人协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协助)

除上述条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也有规定,法院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