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
稻草人2019 被害人的母亲试图阻止法院执行加害人的死刑。这究竟是为什么……晴美是43岁的职业妇女。两年前,她唯一的女儿理世嫁出去之后,她和丈夫过着平凡的生活
大连10岁女孩小淇(化名)被杀案相关民事诉讼有新进展。 在这一凶杀案中,13岁男孩、凶手蔡某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受害人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蔡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桥头地检署对于修复式司法之推动不遗余力,检察长王俊力特别指示由主任观护人佘青桦于本署三楼地板教室办理团体辅导活动,对受保护管束人进行宣导,期盼能深植修复式司法理念,并期盼透过宣导,让曾经犯过错的受刑人深自思考对他人所造成的影响,若有意愿可向桥头地检署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修复程序。 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或译为修复式正义)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即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社区民众,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因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换言之,修复式司法是犯罪行为的所有利害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处理犯罪后果及其未来意涵的过程(Tony Marshall1996)
被狂打电话、简讯、住家附近徘徊骚扰,是否可求偿? 被怪人不断打电话骚扰,设定拒接后却还是传简讯继续乱,或是改打家里室内电话吵人,甚至到住家、公司附近不断徘徊制造心理压力。想要提告刑事,可是对方没有散布于众或公然侮辱,告不成妨害名誉的犯罪,且对方也刻意不用恐吓威胁的字体,也告不成恐吓罪,且我国目前迟迟未立法通过“跟踪骚扰防制法”, 这时被害人该怎么办? 依目前法制,被害人仍可透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以下为大家简介其法律依据及程序。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公开听证的规定,按照“能听证,尽听证”的原则,充分提高听证质效。近日,甘孜州检察院、康定市检察院、南充市西充县检察院三地检察机关在康定市雅拉乡王母村联合召开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这是今年甘孜州检察机关按照“一干三支、三区协同,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甘孜检察工作一体化运行新机制和“0345”内控管理机制,首次上下两级院和对口援建院联合召开的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作为听证员,申请人所在乡、村党支部书记为见证人,一起参加了听证会及救助金发放
伤心欲绝的妈妈,结果将整栋大厦的住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四川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例,一名女婴在街上遭从天而降的铁球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警方时隔四年仍无法找到“凶手”,法院宣判事发现场地整栋大厦的住户每户须赔偿人民币3000元。 案发于2016年11月11日,当时李女士推著婴儿车带着还不满一岁的女儿回家,行经遂宁油坊中街时,一个健身用铁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婴
敲诈勒索未遂是指加害人没有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却已经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敲诈勒索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此乃针对加害人无权占有所有物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返还该物之占有。 (二)所有权妨碍除去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中段】-此乃针对加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之方式侵害所有权权能之完整性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除去其侵害。 (三)所有权妨碍预防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后段】-此乃加害人尚未侵害行为,仍有高度侵害之虞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防止侵害之发生,其本质为“预防请求权”
法务部为何要推动修复式司法?如何推动? 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的处理,偏重在惩罚与矫治犯罪者,被害人充其量沦为证人的角色,往往引发忽视被害人的质疑,纵使加害人受到刑罚,也无法填补或复原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与伤痛,以致未能让被害人感受到社会正义。同样地,加害人的家庭在加害人入监服刑或执行极刑后,也面临冲击,例如失去家中经济支柱、亲子关系因监禁、处决而产生隔绝疏离。因此,处理犯罪应不是仅仅关注在如何惩罚或报复,而是如何在犯罪发生后,协助当事人疗愈创伤、恢复平衡、复原破裂的关系,如此也赋予“司法”一种新意涵,即在寻求真相、尊重、抚慰、负责与复原中实现正义
桥头地检署对于修复式司法之推动不遗余力,检察长王俊力特别指示主任观护人佘青桦前往高雄戒治所,对受保护管束人进行宣导,期盼能深植修复式司法理念,并期盼透过宣导,让曾经犯过错的受刑人深自思考对他人所造成的影响,若有意愿可向桥头地检署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修复程序。 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或译为修复式正义)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即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社区民众,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因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换言之,修复式司法是犯罪行为的所有利害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处理犯罪后果及其未来意涵的过程(Tony Marshall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