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抚
被狂打电话、简讯、住家附近徘徊骚扰,是否可求偿? 被怪人不断打电话骚扰,设定拒接后却还是传简讯继续乱,或是改打家里室内电话吵人,甚至到住家、公司附近不断徘徊制造心理压力。想要提告刑事,可是对方没有散布于众或公然侮辱,告不成妨害名誉的犯罪,且对方也刻意不用恐吓威胁的字体,也告不成恐吓罪,且我国目前迟迟未立法通过“跟踪骚扰防制法”, 这时被害人该怎么办? 依目前法制,被害人仍可透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以下为大家简介其法律依据及程序。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来测试指数有多高! 抓猴不必捉奸在床!一名陈姓妇人发现,先生手机有和小三的亲吻照,小三还写示爱情书“亲爱的爷…我心里只住着一个你”;元配质疑“这不是婚外情,那什么才是婚外情?”高等法院认定两人的关系超越友谊,判应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30万元定谳。 陈妇指控,已结褵30年的丈夫王男和一名林女疑有染,她从丈夫手机照片档,发现两人有12张拥抱、亲吻照,且时间、地点均不相同,可见过从甚密。 陈妇说,还从后车厢搜出林女写给先生的示爱情书,内容包括“我昨天就想你了…爷!”、“好想你,超难受的”、“亲爱的爷…我心里只住着一个你”等露骨情话
我先生离家半年,他外面有女人,先前他还有拿生活费回家,但从这个月起就不拿了!他说除非我答应离婚,不然他一毛钱都不会拿回家,他说:“要钱就去告我呀!”我有三个小孩最大的十岁,我先生在警界服务,他很懂法律,难道我真的无路可走吗?请问哪里可寻求法律资源?如果告他该怎么做?官司费多少?有较省方法吗?因为我没有钱,现在生活都成问题。 如果本身没有工作、收入,存款也不多,可考虑到各地法律扶助基金会询问并申请扶助,一旦条件符合标准,该基金会就会指定律师免费协助你打官司。 若无意离婚,可考虑到法院声请假扣押丈夫每月三分之一的薪资,做为家庭费用、子女扶养费,可检具丈夫汇款纪录等资料向法院解释,丈夫以前每月给付家用而今却拒绝给付
讲座: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队交安组长) 一、 开场即请酒后肇事被害者家属,现身说法酒后肇事的惨痛后果。讲师再以本身任职交通大队的酒后肇事处理经验,以彩色幻灯片,穿插数则血淋淋的实际案例,扣住全场的注意力,最后再以小型宣导品与学员问答互动,成功的宣导一场酒驾预防的法治教育。 二、酒后驾车之责任:(一)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85条之3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林姓医生趁朱姓商人出国谈生意,多次邀朱妻到摩铁,朱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 扣案床单虽无精液等证据,但亲密程度已逾越朋友关系,判决林赔偿。 朱姓商人指出,去年7月至12月间,林姓医生趁他出国之际,曾与其妻5次到摩铁开房间,并在12月10日, 偕同警方到摩铁抓奸后,提出通奸告诉,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 林姓医生只承认去过摩铁二次,扣案送验的床单,也没有精液等反应,否认**
元配、刘姓女医师7月底赢得民事诉讼,发文抒发心情外,也承诺将精神慰抚金悉数捐出。然而许蓝方始终坚称没有介入别人家庭,更表示没钱,一审宣判后立即表示,已对元配提出刑事名誉诽谤告诉,另外也控告《镜周刊》记者。 台北地检署今(2日)传刘女和记者出庭,协助厘清报导消息来源等相关疑点
按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1条第1项揭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之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复于同条第2项规定“有关消费者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消保法乃属民法之特别法,并以民法为其补充法。故消费者或第三人因消费事故死亡时,消保法虽未明定其得依该法第7条第3项规定,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之主体为何人?及所得请求赔偿之范围?然该条系特殊形态之侵权行为类型,同条第2项更明列其保护客体包括生命法益,且于同法第50条第3项规定,消费者让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进行诉讼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民法第194条、第195条第1项非财产上之损害,此依上开同法第1条第2项补充法之规定,自应适用民法第192条第1项、第2项及第194条规定,即为被害人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下称医疗等费)之人,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该医疗等费;对被害人享有法定扶养权利之第三人,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该扶养费;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相当之金额(即慰抚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号判决)
台北市黄姓女子捡到一只流浪猫,并将浪猫取名为“帽帽”,一起度过了2年的时光。直到某天,1名陈姓女子拿出照片表示,“帽帽”就是她走失的爱猫“Mia”,并控告黄女侵占。士林地检署调查后给予黄女不起诉处分,不过高检以调查不完备为由发还士检,并要求必须“传唤”猫咪出庭“指认”主人
媒体报导一名男性分手后,因心生不满,竟窃取对方手机并下载性私密影像,传送给被害人之多名亲友,还寄信恫吓被害人,甚至不顾被害人抗拒,强迫发生性行为但未遂。近日,台北地方法院在考量加害情节、造成影响及双方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后,判决加害人应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妇援会提醒,该案加害人之行为是“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案例中常见“复仇式色情”,通常发生于配偶或伴侣之间,因双方分手或关系绝裂,一方以持有之性私密影像作为威胁、报复或强迫之工具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以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为前提,配偶与人通奸,究竟是何种权利或利益受侵害? 对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见解: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助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所谓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法益,指配偶权而言,立法理由书以配偶之一方被**为例,立法理由书虽未举实务上最具争议的通奸案例,解释上应肯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