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法定财产制,夫妻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现行法定财产制为所得分配制,夫妻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1],不要以为结婚后夫妻财产就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都可以保有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处分时也不用事先得到对方同意。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例如:离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种夫妻财产制,夫妻中财产较少的一方可以向财产较多的一方请求剩余财产差额的一半,这叫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2]。
结婚以后取得的财产,扣除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慰抚金及“结婚后”所欠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法律上就叫做“剩余财产”。结婚前取得的财产,都属于个人,不必拿出来和对方分;剩余财产比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剩余财产比较多的一方分配“剩余财产价值的一半”,但平均分配显然不公平时,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3]。
在计算个人婚后财产的时候,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相互协力没有关系的财产,法律特别规定不必拿出来和对方分享。包括个人因继承得来的财产、别人赠送的财产以及精神上损害赔偿金等等[4],例如:继承自己父母的房子,则不需要因为离婚而分配给对方一半价值。
举例来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赚得现金100万元,曾继承遗产30万元,离婚时剩下90万元,并另有负债20万元。此时清算财产,剩余财产是40万元(90万元 − 负债20万元 − 继承遗产30万元);因此妻可向夫请求分配20万元(剩余财产40万元∕2)的夫妻剩余财产。
民法第1018条:“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
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民法第1030条之1第2项:“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法条文字请见注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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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面第3项的举例说明有写到“扣除继承之遗产30万元”想请问一下:
1. 为什么要扣除继承之30万元呢?第1030-1条是写说“扣除所负债务”继承之遗产算债务吗?
2. 第1030-1条后段有提到:继承之遗产非属分配之标的,以上述举例为例,那为什么不能直接算90-20=70,70/2=35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