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条 更生保护会之会计年度采历年制。
更生保护会应按月或按期将保护业务成果及会计报告报请法务部备查。
更生保护会应于每年年度结束前,订定次年度之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于七月三十一日前报请法务部备查。并于年度结束后,编制上年度工作成果并同经监察人查核后之收支决算及财产清册,于四月三十日前报请法务部备查。
前项决算报请法务部备查时,如有涉及财产总额之变更者,应于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法务部许可,并于收受许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管法院为变更登记。
前项所称财产总额之变更,于财产种类为有价证券者,系于有价证券经实现时,所生溢价或折价入账之情形。其他种类之财产,依更生保护会财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认定之。
为查察实际财产总额与法院登记财产总额是否相符,法务部于必要时,得派员查察或通知更生保护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