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察
为维护本市旅宿业品质,本府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第1项“主管机关对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之经营管理、营业设施,得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之规定,以不预警方式办理本市旅宿业不定期联合稽查(访查)。检查项目如有不合格者,函请各相关单位依照权管法规查处,并列管复查
主旨:转知103年11月13日行政院第3424次会议有关103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相关事宜报告案之决定事项一案,请 查照。 一、依据桃园县政府103年11月18日府民自字第1030287407号函办理。 二、旨揭会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法务部、内政部就“103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相关事宜-中选会选举筹办情形、法务部选举查察工作执行、内政部选举治安维护工作执行”提出报告
违法贩售烟品予未满18岁者比例仍高 便利商店有进步,槟榔摊传统商店待改善 98年1月11日烟害防制法新规定实施,其中第1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与未满18岁者,违者处新台币1万至5万元罚锾。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委托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于98年7-9月间对25个县市的230家烟品贩卖场所以乔装测试方式,了解该场所是否卖烟给未满18岁者,结果发现,包括四大便利超商、槟榔摊、传统商店的37.4%店家会贩售烟品予未满18岁者,其中四大便利商店有15.5%,但槟榔摊与传统商店分别有高达78%及56.5%会贩售烟品予未满18岁者,显示槟榔摊与传统商店违规比例仍高,仍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 与97年结果相较,贩售烟品与未满18岁者从48.9%下降至37.4%;在四大便利商店方面,98年尚有15.5%的店家会卖烟给未满18岁青少年,与97年的22.4%相较,违反规定的比率降低7.1%;槟榔摊97年与98年不合格率分别为88%、78%,违反规定比率降低10%,惟不合格率仍偏高;在传统商店方面,97、98年不合格率由91.9%下降至56.5%,违反规定的比率降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