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解散或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许可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因撤销设立许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于清偿债务后,其賸余财产之归属,应依其捐助章程之规定。但不得归属于自然人或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或团体。
如无前项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规定时,其賸余财产归属于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
财团法人经主管机关撤销设立许可而溯及既往失效者,于清偿债务后,其賸余财产应返还捐助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賸余财产归属于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
一、撤销设立许可系因可归责于捐助人之原因。
二、因捐助人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难以返还。
第二条第三项之财团法人于解散清算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公库,不适用前三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