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例如房屋土地钱财等)及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都是具有财产上价值的,也都可能遭到他人侵害。而侵占罪的处罚客体,是否包括侵害他人财产上“权利”的情形呢?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号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系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为要件,所谓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动产、不动产而言,并不包括无形之权利在内,单纯之权利不得为侵占之客体。”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子第190号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谓他人之物,固不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亦属之,但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无与焉。”

侵占罪的处罚态样,是以依一定法律关系持有他人之物为必要,而持有物是一个物理行为,权利是无形的,与侵占罪的持有概念不同,所以依上开实务见解,权利(例如财产上利益)是无从成立侵占罪,但可讨论是否符合背信罪或诈欺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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