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法院对于具备缓刑条件之刑事被告,认为以暂不执行刑罚为适当者,得宣 告缓刑,为刑法第七十四条所明定,至于暂不执行刑罚之是否适当,则由 法院就被告有无累犯之虞,及能否由于刑罚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 ,依其自由裁量定之,与犯罪情节是否可原,并无关系
期刊简介编委会编辑部过刊浏览投稿须知联系我们English/Chinese 在意大利,国家法律和体育法体系都在对抗***的蔓延。国家于较早时期便开始打击***,1971年第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将使用***的罪行引入国家法律体系,同时,第一部关于使用***的体育规则出台。尽管意大利国家法律对反***的斗争给予了特别关注,并通过了第376/2000号法律,但关于这一方面的判决却很少
如果不能用右手宰牲,可以用左手宰牲?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学者们认为用右手宰牲是可嘉的行为(穆斯泰罕布),因为它使牲畜更舒适一些,大多数人习惯用右手干活,所以用右手宰牲更加轻松。 用左手宰牲不是最优越的做法,除非他用左手宰牲更加容易,使牲畜更加舒适一些,那么,他应该用左手宰牲,对他而言,这是比用右手宰牲更加优越的做法
曾任职行政院法规委员会的林亮宇律师指出,公开收购是企业并购、特别是敌意并购的重要手段,对被收购的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甚大,证券交易法就收购行为有严格规定,如果违反收购取得的股份享有表决权,既无法充分反映股东利益,且将导致不公平的并购行为成立,法院应该积极介入调查。 他指出,违反证券交易法第43条有关“公开收购有价证券之管理”的规定,是刑事犯罪行为,依证交法相关罚则,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8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公开收购相关规范,行为恶质更为严重。而违反证交法公开收购,或透过俗称的“陆资”,违反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所取得的股权,行为应属无效,违法取得的股权当然不得行使表决权
英国退欧后,欧盟法律和庇护法将如何处理? 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退出欧盟。退出后,在从英国退欧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将制定退出协议。在此期间,欧盟法律(如人员和物品自由流动)将继续照常在英国适用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第二审法院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准 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则其调查证据自应践行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 百八十条所定之程序,不能仅以讯问被告为已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3月26日向社会公布了“2007年北京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名列“榜首”,涉及著作权的案例占三个。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4月1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3月26日向社会公布了“2007年北京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名列十大知识产权案之首,“飞行网P2P软件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和“销售盗版《反恐特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也“榜上有名”。 在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著作权案例占三个,与2006年的五个相比略有下降,但不正当竞争案例却从2006年的一个上升到2007年的五个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 期条内虽载明无利交还字样,但所谓无利交还者,系指上告人等依 期偿还而言,苟逾期不还,则被上告人自得请求定期以后之迟延利 息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数罪并罚案件,刑法第五十条既以裁判确定前所犯为标准,与旧刑法第六 十九条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为标准者,显有不同,故数罪中之一罪,若其犯 罪时期在他罪业经宣告判决尚未确定中者,依旧刑法之所定,固应与他罪 合并执行,不得并合论罪,若依刑法所定,即应与他罪并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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