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
2010年6月11日下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律师、杨卫华律师应邀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征信中心北京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出席,上海办公室通过电话同时参与了讲座。 讲座由陈际红律师主讲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框架,杨卫华律师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了介绍。讲座过程中,出席代表与律师就专利权立法原理、系统和软件的保护方法、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讲座内容受到征信中心领导的高度评价
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做期货经纪人么?证券公司外部的证券经纪人有业绩要...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做期货经纪人么?证券公司外部的证券经纪人有业绩要...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正规来说是不可以的,私下找期货公司的营销人员协商分成,他们会非常乐意。证券公司外部经纪人一般也会有业绩要求。 兼职证券经纪人可以到期货公司工作吗? 证券经纪人可以在期货公司就职,但先要办理离职,变更执业注册
其实法令并没有规定劳资双方可约定无工时上限的责任制,因此一般公司如果声称员工是采用责任制,绝大多数可能都会违反劳基法规定,不过有部分适用劳基法第84-1条规定的特定工作者(最常见的例如保全、照顾服务员或空服员等),经过双方签订书面契约约定并向主管机关核备后,是可以不受部分劳基法条文的规范的(但还是有工时上限)。 是否可要求员工在一定期间内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雇主要求员工任职未满一定期间离职就须支付违约金,这就属于“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雇主须遵守劳基法第15-1条的规定,主要会审视老板是否有帮劳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负担该培训费用,并提供员工一定的补偿,详情可参考“到职未满一定期间,离职要付违约金合理吗?”。 员工离职之后,可以要求他不得从事类似的工作吗? 如果劳资双方约定劳工在离职之后不能从事在原公司相似的工作或甚至不得在相同产业任职,法令上称为“竞业禁止条款”,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各个事业单位之营业秘密与其他合法利益,但雇主与员工约定时须遵守劳基法第9-1条规定,才是合法的竞业禁止约定喔,详细说明可参考“为什么老板可以要我转换跑道?浅谈竞业禁止条款”
创业应该了解哪些法律?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和司法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判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具有越来越大的参考意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企业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科尔律师事务所熟悉商业法与商业交易的各个方面。我们的交易律师在面对每一项交易时的唯一目的就是尽可能以低成本快速完成交易,并达成最有利于客户的条件。我们是交易专家,必定尽心尽力,使命必达
1、提供日常劳动法律事务咨询,解答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企业正确处理劳资关系; 2、同潜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进行沟通或谈判,对劳动纠纷进行调处; 5、协调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6、受企业委托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7、受企业委托进行律师见证; 8、向企业提供最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企业员工手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4、企业内部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5、为企业建立制定有关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对企业拟聘用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7、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中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同时提供解决方案; 8、为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9、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10、为企业提供特殊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3、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诉讼应对策略、诉讼风险等向客户出具诉前分析意见; 4、为客户提供案件证据搜集方案,指导客户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 5、代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 6、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近年国内外企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保护经营利益,往往会要求各部门、不分职位或不论是否会接触营业秘密的劳工,都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 然而台湾企业滥用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情况严重,所以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法,于104年12月16日生效,明确竞业禁止条款应符合之要件及竞业期间最长(不得逾2年)。简要应符合条件如下: (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不得逾越合理范围(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且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若雇主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中任一规定,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即为无效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IC设计联发科(2454-TW)日前针对前高阶主管袁帝文违反营业秘密提出民、刑事诉讼,并申请假处分,智慧财产法院最新裁定,准许联发科对袁帝文执行假处分,且命令效令可延续3-5年,市场解读联发科防堵策略奏效,而联发科今(11)日发布重大讯息说明,强调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未来将持续依法捍卫相关权益,并保障公司重要资产。 联发科前手机芯片事业部总经理袁帝文在2012年离职,传袁离职后带走不少联发科机密文件,之后市场也传出联发科对手积极挖角袁帝文,联发科为防堵营业秘密落到对手手上,对袁帝文提起民、刑事告诉,并申请假处分。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民事昨日做出最新裁定,准许联发科对袁帝文执行假处分,袁帝文在诉讼案件判决确定前,不得从事包含以下事情;一、利用、发表或泄漏联发科所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或透过第三人取得联发科营业秘密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