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山是某大企业家,李丽是他的配偶,生有二子。王山又和张欣同居也生有二子并经认领。王山死后遗有大笔遗产,李丽和张欣所生的二子因遗产分配问题闹上了法庭。李丽要求依法她可多分一份,她的法律根据何在?
1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于婚姻关系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不在此限。
2此项请求权是独立于继承权而存在,也就是说,配偶请求剩余财产分配后,仍可再主张继承的权利。所以本例李丽的请求应有理由。
3但此项请求权应自请求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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