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已于98年5月27日修正,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纳入保护及补偿对象,并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已于98年5月27日修正,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纳入保护及补偿对象,并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是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依法得受保护及请领犯罪被害补偿金。 补偿项目含: 一、医疗费,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40万元。 二、受重伤或性侵害犯罪行为之被害人所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100万元。 三、精神慰抚金,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40万元。 四、申请书及填写须知等详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