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指执法机关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员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 侦查机关在已经查获了毒品的情况下,他们不及时截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放纵了一些原本可以及时制止的毒品犯罪的发生,正是这种暂时的放纵部分犯罪的情形,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理论界有学者主张,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及时制止,不应当放纵犯罪是侦查机关的基本义务,这种控制下交付是与侦查法定主义相违背的;而实务界认为,为了破获更大的案件,将罪犯一网打尽,适当的放纵行为是可行的。 本期讲座将围绕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如何进行毒品犯罪辩护,主讲人还将结合自己的辩护实践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