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此乃针对加害人无权占有所有物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返还该物之占有。

(二)所有权妨碍除去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中段】-此乃针对加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之方式侵害所有权权能之完整性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除去其侵害。

(三)所有权妨碍预防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后段】-此乃加害人尚未侵害行为,仍有高度侵害之虞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防止侵害之发生,其本质为“预防请求权”。按物上请求权乃结果除去请求权,其规范目的在“除去侵害”进而维护所有权权能之完整性,而非“填补损害” 是故其允许为预防性之请求,应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