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四种权能: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公寓大厦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
公寓大厦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重建时,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决议又不出让区分所有权或同意后不依决议履行其义务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 前项之受让人视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执照之申请,其名义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公寓大厦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
公寓大厦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重建时,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决议又不出让区分所有权或同意后不依决议履行其义务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 前项之受让人视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执照之申请,其名义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