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重建时,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决议又不出让区分所有权或同意后不依决议履行其义务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
前项之受让人视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执照之申请,其名义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公寓大厦之重建,应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及基地所有权人、地上权人或典权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计划而实施重建者。
二、严重毁损、倾颓或朽坏,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灾、风灾、火灾或其他重大事变,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