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四种权能: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一)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设立。

(二)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物权。

(三)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物权。

(四)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即受到所有权的限制,又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