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狂打电话、简讯、住家附近徘徊骚扰,是否可求偿?

被怪人不断打电话骚扰,设定拒接后却还是传简讯继续乱,或是改打家里室内电话吵人,甚至到住家、公司附近不断徘徊制造心理压力。想要提告刑事,可是对方没有散布于众或公然侮辱,告不成妨害名誉的犯罪,且对方也刻意不用恐吓威胁的字体,也告不成恐吓罪,且我国目前迟迟未立法通过“跟踪骚扰防制法”, 这时被害人该怎么办?

依目前法制,被害人仍可透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以下为大家简介其法律依据及程序。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若无正当理由,以拨打电话或简讯骚扰、前往被害人住处徘徊、喊叫被害人名字、前往被害人工作地点、在被害人下班时尾随等方式,系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行动自由”及“私人活动领域不受干预”的人格权,且情节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慰抚金。

而慰抚金的数额,法院系审酌两造的经济状况、身份地位、学历等关系、受侵害人格法益的类型与内容、侵害人格法益的动机、手段、方法及持续时间等一切事项来酌定。

民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若加害人已有反复实施骚扰行为的确实事证,堪认将来仍有可能继续骚扰,即有防止继续发生之必要。

被害人可主张其人格权有受侵害之虞,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不得为“持续性监视、跟追、掌控行踪及活动”、“以埋伏、监视、守候或其他类似之方式接近或滞留被害人之住所一定范围以内”“拨打电话、传真或传送电子讯息,或其他相类之通联接触方式联系被害人”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