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姓男子前年任职花莲县吉安警分局时,与妻子及女性友人饮酒作乐,他载妻返家后竟在车上性侵女性友人,一审依强制**罪将他判刑5年,二审考量他否认犯行的犯后态度,并改依乘机**罪将他判刑3年10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已遭停职的孙男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前年6月18日凌晨1点多,被害人与朋友饮酒后打电话给孙,孙开车载妻子高姓女子到吉安警分局旁载她后,因她表示心情不好,3人于是一起前往卡拉OK唱歌及喝酒。

唱歌结束后孙男开车载妻子及被害人离开,先到他位在花莲市的住处,让坐在后座妻子下车后,载送被害人返家途中,他见对方因酒醉无力且无法控制言行,竟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性侵她。

花莲高分院斥责孙男本应遵守法纪,保护人民,他与妻子都是被害人好友,竟利用载送酒醉而意识不清的被害人返家时加以性侵,考量他否认犯行且迄今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刑3年10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