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摘要:诈骗罪中的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具体事件或状态。对事实的合理界定需要特别注意事实的形态,以及与价值判断、意见表达和动机的区分问题。根据被害人的理解能力,如果被害人过度轻率地相信了一个明显不合理的说辞,则应排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根据被害人的领悟力,他相信荒谬言论是正常的,就应追究行为人的诈骗刑责
被狂打电话、简讯、住家附近徘徊骚扰,是否可求偿? 被怪人不断打电话骚扰,设定拒接后却还是传简讯继续乱,或是改打家里室内电话吵人,甚至到住家、公司附近不断徘徊制造心理压力。想要提告刑事,可是对方没有散布于众或公然侮辱,告不成妨害名誉的犯罪,且对方也刻意不用恐吓威胁的字体,也告不成恐吓罪,且我国目前迟迟未立法通过“跟踪骚扰防制法”, 这时被害人该怎么办? 依目前法制,被害人仍可透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以下为大家简介其法律依据及程序。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为宣导政府对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本署特于全国犯罪被害人保护周,举办有奖征答活动。 活动期间自106年10月2日至10月20日止,虽仅为期近三周但明信片如雪片般涌入,至活动截止日总共吸引上千位民众参加,经审核后仅有56件因逾期、未填写答案或答案错误而丧失抽奖资格,足见马祖乡亲对于犯罪被害人保护均具有正确的观念与认知。 透过本次活动宣导,可让民众了解及认同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精髓,使社会大众支持或投入犯罪被害人保护行列
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时常受到民众轻视也忽视。许多人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什么被打了不离开呢?”当这些言语变成多数大众的声音时,谁还能记得家暴防治的重要?谁还愿意伸出援手协助那些总被遗忘的家暴被害人? 社工是站在第一线,常听见许多被害人深沉无力的想法,我们知道不是他不离开,而是现实中总有暂时无法抉择的情况,可是日子总是得过,如何在那样残破不堪的情境中让自己稍稍舒坦些呢? 我们听见了这些的求救讯号:“我也好想为自己努力一次、我也好想暂时忘记家庭的负担为自己生活一次、我也好想忘记那些人的话语不再评价自己”,这些微弱细小的声音我们都听见了! 本会新竹工作站设立已有十余年,在过往的服务经验中,我们看见了许多被害人的内心纠结、听见了他们想重新再生活一次的期望。先前我们多是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协助被害人转介心理咨商资源;今年度我们有了创新的调整,成立了“家暴一站式”的服务,于是在今年自办了心理咨商方案,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借由“咨商”来让被害人有多一个机会,期待在关注暴力之余,还能多讨论关于“自己”,让他们能够有个完整的时间,专注在自己身上
现年32岁之科技工程师胡先生,在96年4月透过网络聊天室认识1名自称国小数学老师女子,与其聊天,相谈甚欢,这名工程师还将自己电话与公司地址给对方,歹徒见被害人上勾后,随即指派不名女子与被害人聊天后要求“网爱”,冒充之女老师大方脱去全身衣物,被害人见此画面也马上脱去全身衣物,两人就在视讯前翻云覆雨,但正当被害人沉醉于情欲之时,对方却突然断线失去联络,隔两天,被害人在公司上班时,突有两名男子来访,并当面转交网爱遭侧录之照片,并要胁依其指示汇款18万6千元。 民众不可在网络上留下私密“视讯画面”或“个人资料”。 一但遭受恐吓应立即报警,阻断歹徒继续要胁、恐吓
通常情况下,在犯罪实施的同一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对的两个方面,即犯罪人和被害人。其中,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尽管世界各国对犯罪的定义、种类以及罪名的规定不尽相同,立法对被害人的规定和理论上对“被害人”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仍是被害人最显著的特征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在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身心均受莫大创伤,除了让受害者在法庭上作证可能会造成其二度伤害外,将其个人资讯(例如姓名)公开也会侵害其隐私、而扩大损害,所以原则上法律禁止公开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之姓名。 根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本文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内容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被害人身份之资讯。 根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但书规定,当“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时,则可公开被害人个人资讯,此规定乃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参见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规定)
男子咬伤老婆鼻子只因不想离婚【消息】 红网时刻7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祝明亮)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易某某因不想离婚,于是想出了毁妻子容的坏主意,故意咬伤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易某某和被害人黄某于201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害人黄某提出离婚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分析鉴定员们收集来的“遗留品”&ldqo“遗留物”等,确定具有决定性的证据。直到逮捕犯人。这部电视剧的主人公・系村聪(上川隆也)采取与那种现代科学搜查理论所不同的方法来追捕犯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新华社杭州8月18日电(记者吴帅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宣判。该案诈骗金额总计超3亿元,导致全国近200万人受骗。最终,主犯孙某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所有被害人
轻信“无门槛开店” 8000多人被骗1.4亿元“辅导费”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近日披露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的新型网络诈骗案。涉案团伙以“无门槛开店”为诱饵广撒网,继而以辅导开店之名诈骗“辅导费”,甚至还与被害人签合同。警方抽样调查2000多名被害人,仅1人意识到这是诈骗并报警
晶报讯(记者曾烨通讯员卢为厚郑丽)吕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就私开诊所并诊断失误医死病人。近日,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龙岗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只是具有福建省建阳市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生资格,在南平卫生职业中专培训取得中专文凭
媒体报导一名男性分手后,因心生不满,竟窃取对方手机并下载性私密影像,传送给被害人之多名亲友,还寄信恫吓被害人,甚至不顾被害人抗拒,强迫发生性行为但未遂。近日,台北地方法院在考量加害情节、造成影响及双方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后,判决加害人应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妇援会提醒,该案加害人之行为是“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案例中常见“复仇式色情”,通常发生于配偶或伴侣之间,因双方分手或关系绝裂,一方以持有之性私密影像作为威胁、报复或强迫之工具
农历春节即将到来,苗栗地检署为了让贫困的犯罪被害人(馨生人)能过一个干净的好年,因此于1月18日(星期二)起,发动辖区的社会劳动人协助贫困的犯罪被害人打扫清理住家环境,借此清理活动,共建和谐社会,以迎接新的一年。 从1月18日起,苗栗地检署首先结合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苗栗分会、海青老人养护中心通宵院区,针对通宵、苑里的贫困犯罪被害人家庭,协助打扫清理其住家环境,让社会劳动人以实际行动关心犯罪被害人并学习以感恩的心来关怀社区的弱势族群。 本项清理环境活动,于春节前夕,先针对贫困的犯罪被害人家庭进行环境清扫工作,日后苗栗地检署也将常态性的与海青老人养护中心、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苗栗分会合作,定期由社会劳动人至贫困及弱势的独居老人、犯罪被害人家庭进行环境清理工作,让社会劳动人实际参与社会服务工作,以体验服务的真正价值,同时也希望借此达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更多人能重视、关怀贫困犯罪被害人及独居老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近来发表一同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的新式网络欺诈案。涉案团伙以“无门槛开店”为钓饵广撒网,继而以教导开店之名欺诈“教导费”,乃至还与被害人签合同。警方抽样调查2000多名被害人,仅1人意识到这是欺诈并报警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1.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张金涂在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金门分会执行秘书孙国粹、保护志工吕荣平陪同下,于7日上午连袂赴金城镇访视慰问于日前于金沙镇因车祸案件被害亡故之周姓被害人家属,并致送慰问金。周姓被害人日前于金沙镇环岛北路三段(中兰)路段,与杨姓犯罪嫌疑人发生车祸案件,因周姓被害人伤势过重,宣告不治;其被害人家属痛失亲人,悲恸不已,期盼相关单位早日查明真相,厘清肇事责任。 张检察长一行对于因犯罪被害致死家属表达关怀,并向家属说明后续所面临诉讼之法律程序,及分会相关的服务内容供参考,让家属面对诉讼程序时避免陷入慌张的困境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
招摇撞骗罪“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是怎样? 往往有些人喜欢假冒某些身份去炫耀、欺骗,但是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去骗取钱财等来获取非法利益,就可能构成了犯罪。“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是怎样? 律师解答: (1)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 (2)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报讯(记者 刘苏雅)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六年来北京市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涉婚恋诈骗案件72件。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要为中年男性,占比超过八成,被害人则以大龄未婚女性为主。 “大龄未婚女性往往处于情感空白状态,面临的家庭、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迫切想要结婚
本报讯(记者 刘苏雅)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六年来北京市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涉婚恋诈骗案件72件。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要为中年男性,占比超过八成,被害人则以大龄未婚女性为主。 “大龄未婚女性往往处于情感空白状态,面临的家庭、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迫切想要结婚
孙姓男子前年任职花莲县吉安警分局时,与妻子及女性友人饮酒作乐,他载妻返家后竟在车上性侵女性友人,一审依强制**罪将他判刑5年,二审考量他否认犯行的犯后态度,并改依乘机**罪将他判刑3年10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已遭停职的孙男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前年6月18日凌晨1点多,被害人与朋友饮酒后打电话给孙,孙开车载妻子高姓女子到吉安警分局旁载她后,因她表示心情不好,3人于是一起前往卡拉OK唱歌及喝酒。 唱歌结束后孙男开车载妻子及被害人离开,先到他位在花莲市的住处,让坐在后座妻子下车后,载送被害人返家途中,他见对方因酒醉无力且无法控制言行,竟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性侵她
2018年9月25日17时34分,安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两名儿童从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方路一居民楼坠落接警后,安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巡逻车出警处置,并通知120急救车前往现场急救。 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42岁,贵州纳雍县人)抓获。两名儿童(一男一女)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往安宁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