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
冯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外国刑法研究所所长。1984年,获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7月至2004年8月以洪堡学者身份在德国从事学术研究;先后留学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院、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法哲学研究所
1、被诈骗了该怎么办1、被诈骗了应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百1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有些犯罪分子为了保证犯罪的成功率,会多人指向同一个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分工合作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那么什么是共同犯罪呢? 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新竹地检署办理110年度“暑期大专生实习观护工作”业务,受理报名作业已于3月30日截止,共计由6个学校推荐13位同学参加遴选,4月底将公告面试录取2位同学到署实习。 报名同学撰写的书面资料相当多元丰富,能够呈现启发个人对于观护工作志趣的缘起,或希望接触犯罪人探讨衍生犯罪因子的历程,或增进对非自愿个案的治疗经验等,可以发现报名同仁在大学生涯中已深层探索职涯志趣,很有自我实现、拓展潜能的挑战精神。 对于观护工作有兴趣者,多有助人热忱特质,报名者在大学中均能累积志工队、社团或法律服务的经验,更有参与跨国志工的经历者,在面试中侃侃而谈、自信笃定的热情,让在座担任面试官的观护人颇为赞叹感动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生活中,一些不法人员为了将公民手中的资金骗取过来,会通过多种手段来让公民相信小小的投资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但实际这笔钱已经是回不来了,此类案件在一些中老年上还是常出现的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刑法第47条:“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受强制工作处分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论。(第二项)[1]” 简单来说,所谓累犯就是犯罪并受到徒刑宣告且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因为这样显示出刑罚对于犯罪人并没有矫正的效果,因此这时候法官量刑上就会再给予加重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包括哪些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