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国苏州10月4日)苏州大抓捕行动中,数名获取保候审的当地公民,被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大部分人召开庭前会议后被延长审限,至今未开庭。另外,两名公民被关押逾3年,庭审后一直未宣判。 被取保的8名苏州公民被指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法院,8月底王婉平率先开庭,其余倪金芳、朱雪英、陆国英和周金丹先后召开庭前会议,至今未开庭
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潘某某、孙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同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第三分院查办,同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本案,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同年5月26日以受贿罪对潘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决定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潘某某犯受贿罪向某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某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