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中新网徐州4月14日电 (记者 朱志庚 通讯员 蔡菡)男子谎称认识公检法的相关领导,可以从看守所内“捞”人,先后骗取受害人10多万元。4月14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外通报了这一案件,这位空手套白狼的男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1月15日,毕某的丈夫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我国规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那么在12个月后就需要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或者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有违法或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也是要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究竟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是具体介绍
王建华、法律本科学历、系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原始高级合伙人(于2000年合伙创建该所)。自1997年5月开始执业至今。业务特长:重大复 杂刑事案件辩护(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在公安提请逮捕阶段提供辩护意见争取不捕、擅长检验起诉阶段提前辩护介入、说服人民检察院依 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决定取保候审、办案过程中证据逻辑分析、非法证据排除判断与操作、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法理运用、 与检方正确进行控辩交易、进行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的缓刑建议说服法院决定宣告缓刑)
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拘留有何区别? 本文摘要:许多人对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认识不是很清晰,特别是弄不清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有何区别,我们看看执法的详细划定:首先强调一点,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例定的司法强制措施。许多人认为留置也是和刑事拘留一样的强制措施,包罗许多专业的执法人士也认为留置措施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留置是监察法例定的监察措施,目的是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观察事情的顺利举行的,不是刑事诉讼法例定的司法强制措施
正义网天津9月23日电(记者 张宁 通讯员 金丽宣)近日记者从天津东丽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出庭支持公诉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涉案四名被告均获五年有期徒刑。在办理此案中该院坚持“三准则”的办案方法成功办理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了解案件的四名被告人中有二人是在津的外来务工人员另二人是其同乡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 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