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
2019年二审程序抗诉与再审程序抗诉的区别与相同点?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的救济手段,对于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王建华律师,浙江嘉兴刑事领域专业律师,[URL] 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王建华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2018年6月22号的大庆市看守所,作为一个刑事律师,每周甚*是每天都要有大量的会见,作为一个**的刑辩律师呢,要勤于会见,敢于多次会见。 一般的刑事会见,主要是三次是*有用的。**次是刚接手案件之后,为了了解案情,那么第二次呢,就是案件到检察院公诉科之后,那么在检察院的案管**复印完毕刑事案卷之后,然后详细的,了解案情,之后,要有第二次的会见
在案件被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法庭审理辩论结束之前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所在单位均可聘请沈阳刑事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及相关法律服务。这一期间律师的主要服务内容有: 3、出席法庭对检察机关所举控诉证据进行质证,提出相反的证据; 4、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重新勘验、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 5、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及证据材料, 6、针对公诉人对案件发表的公诉意见,就案件性质、情节、事实、证据及量刑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意见,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 一审判决之后聘请律师,主要服务内容为: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性质是否符合实际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是否适当;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代为起草上诉书,参加二审审判活动诉讼,出庭为上诉人进行辩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罪行是诈骗罪,行骗600万,他只因涉嫌五万,但并不是首犯,仅仅在不知道的状况下给他人出示了有益的犯案具,如今申请办理了,取保侯审…有9天了…也不知道那样的通过率多不多?并不是首犯,能取保侯审吗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在判决生效前前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近亲属无法会见或者通信。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最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提供应对策略的时候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解释】本条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党的政策和策略。 监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量刑,刑事合规是酌定情节还是法定情节? 按照当前法律规定,企业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通过刑事合规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经评估、考核,刑事合规制度得以有效建立,则可以作为对企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考察因素,作为检察院评判是否起诉单位的重要条件。 当前各地司法部门正在尝试的做法,就是这种刑事合规的量刑奖励机制。对于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司,通过刑事合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以认罪认罚、罪轻不诉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