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办
一、监理委员会议组成: 依据本部国民年金监理会设置要点第3点
一、监理委员会议组成: 依据本部国民年金监理会设置要点第3点规定:本会置委员15至17人,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部长指定政务次长或委员1人担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专家5人或6人。(保险或风险管理、财务金融或投资管理、社会福利及法律专家); (二)被保险人代表4人或5人; (三)政府机关代表5人。 二、目前聘派情形:第4届监理委员计聘派16人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日 废止,国籍法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未施行本法前,已取得、丧失或回复国籍者之效力) 在国籍法及本条例施行前,依前国籍法及其施行规则已取得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一律有效。 第二条 (因婚姻、认知、收养及随同归化取得国籍之转报备案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政部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其住居外国者,得声请最近中国使领馆转报。 第三条 (声请归化之程序及应备书件、许可归化证书之发给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五款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由本人出具左列书件,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转请内政部核办: 内政部核准归化时,应发给许可证书,并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