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本市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及审查原则(附件1)办理。
二、申请资格:凡设籍本市6个月以上,于国内各大专院校、高中职在学之清寒优秀学生,且未享有公费及政府其他奖助学金者得提出申请。
三、申请表件(附件2)需由学校初审合格,汇整造册(附件3)后函送本府核办,如有未符规定者(证件不齐、逾期或个别申请者)概不受理。
四、“学制”栏请务必勾选清楚。若为高中职学制,请务必附上班排名,否则不予审核。
五、家境清寒者,由学校校长、训导主任(学务主任)及导师审定之,并在申请表上认定核章,或检附里长证明书亦可。
六、经审查录取者将另函通知学校转知,未录取者概不退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