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团体或法人捐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及其他有关教育事业者,除法令另有褒奖规定外,依本办法奖励之。
一、捐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一百万元者,颁给奖状。
二、捐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五百万元者,颁给银质奖牌。
三、捐资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颁给金质奖牌。
四、捐资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颁给水晶奖座。
前项奖状、奖牌及奖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合于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应颁给奖状者,由接受捐资单位开具事实,检附捐资证件及受奖人简历或受奖团体、法人名称、地址等资料,向下列主管机关申请给奖:
一、其受捐资单位属地方政府管辖者,由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给奖。
二、其受捐资单位属中央政府管辖者,由教育部给奖。
合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应颁给奖牌或奖座者,由接受捐资单位开具事实,检附捐资证件及受奖人简历或受奖团体、法人名称、地址等资料,报其主管机关核转教育部核奖并公开表扬之。
已依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受领奖状后,继续捐资数额累计达同条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者,得另颁奖牌或奖座;其捐资经颁奖牌或奖座者,不得再行累计。
经募捐之金额超过第二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数额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该款规定给予奖励。但募捐为其职务上之行为者,不适用之。
以不动产或动产捐资者,应按当地时价折合新台币计算。
外国人捐资合于本办法之规定者,其奖励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或教育部会同外交部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