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建设工程公司与政府机关在签订的合同款项未结清的情况下,机关法人将钱款借给建设公司经理使用,是否构成职务犯罪? 隋某某系某建设公司经理,其在得到好友楚某某任职当地某政府机关领导后,向其表示,希望该政府机关有施工和装修任务时能对自己的公司予以照顾,楚某某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长期合作协议,约定该政府机关的装修、施工建设等工程项目均由隋某某公司予以施工。项目完工后,该政府机关仅结清了部分项目的钱款,对于食堂装修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隋某某多次找楚某某协商,楚某某了解后,以个人的名义指示单位会计人员向隋某某借款,但并未明确借款用途。2019年,楚某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监委留置
如果保管保证金的单位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等国有单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他非国有单位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制定考试考务规则、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等相关考务工作。国管局负责各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
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说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归还所挪用的公款的意图,如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应考虑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反之,则认定为贪污罪,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归还的意图,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赃款用途看,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收效慢、时间长的经营活动、高风险投资等,则可以判断其有不归还的意图,或至少是归还的意图不明确;反之,只是为了解一时之急等、,则可推断其有归还的意图。 2.从归还的能力看,天津贪污贿赂罪律师说行为人有归还的能力,则说明其可能有归还的意图,反之,如挪用数额远远超过其自身的归还能力,一般应视为不具有归还的意图,但如行为人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的可能,一般可认为其具有归还的意图,反之,经营因遭意外发生亏损,致使无法归还,一般并不能据此推定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