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郑蕊)1月6日据媒体报道,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互动”)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已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百度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网络剧《匆匆那年》由天津搜狐文化传播公司出品,并自2014年8月起在搜狐视频首播。2017年,焦点互动起诉百度网盘称,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且经焦点互动提供《匆匆那年》剧集MD5值进行投诉,百度网盘未在服务器中删除涉案作品,请求法院判定百度构成侵权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2年7月12日,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获赠一面印有“崇法明德 敬业正直”的锦旗,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该所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尽心竭力、尽职尽责表达由衷的感谢。案件承办期间,该所律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积极与多方沟通并巧妙设计诉讼请求,经多次审理,最终达到了圆满结果。 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田先生驱车300多公里从临沂来到济南,将印有“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的锦旗送至山东蒙鸿律师事务所,感谢该所律师在为其代理的案件中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克服了重重困难,使罪恶得以惩处、正义得以伸张、律法得以维护
鼎湖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5月7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盗窃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对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对方某某取保候审。 记者暗访调查:一家情趣酒店内摆放多个“硅胶娃娃” 2019年11月28日,肇庆市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黎常发不服判决,上诉至肇庆中院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他人未经著作权作者的许可,不得使用作者的作品,但是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具体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 原则上,他人未经著作权作者的许可,不得使用作者的作品,但是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的法定情形有: 1.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 2.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快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据报道,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顶新前董事长魏应充被控自越南进口劣油,精炼为香猪油卖给国人食用并贩售,二审判刑15年。最高法院今判魏应充7罪不得易科罚金,合计5年9月徒刑定谳,驳回26罪的上诉,此外,魏应充被撤销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的部分共45罪,有19罪得易科罚金。 魏应充于本案当中,一审彰化地院判决无罪,二审台中高分院改依违反食安法、诈欺罪,判魏应充15年刑其,最高法院今部分驳回上诉定谳、部分撤销发回更审,魏应充判刑确定,且不可易科罚金的7罪刑期分别为11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7月,共5年9个月
6月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已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朱晓东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朱晓东与杨俪萍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案发前,二人因故产生矛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