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于离婚后与前配偶重复申报扶养子女之免税额,应就列报子女免税额以书面做成协议,提供稽征机关核认,如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者,稽征机关将按监护登记、同居天数及实际扶养事实之顺序,认定得否列报子女免税额。

该局进一步指出,“实际扶养事实”得参考下列情节综合认定:

1.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的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

2.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及其他才艺学习,并支付相关教育学费。

3.实际支付大部分扶养费用。

4.取得被扶养成年子女所出具课税年度受扶养证明。

5.其他扶养事实。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与前妻乙君离婚时协议由乙君担任子女监护人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在案,甲君于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与乙君重复列报扶养子女,因未能协议,经该局剔除甲君申报之子女免税额,予以补税,甲君不服,主张与子女同住并负责给付生活费等申请复查,经该局查得该年度甲君确实与乙君及子女同住,双方共同对子女有日常生活起居及身心实质照顾事实,遂以监护登记为乙君及受扶养亲属出具之切结书为由,复查决定维持原核定。

该局特别提醒,离婚夫妻应先就列报子女免税额进行书面协议,以避免日后有所争议。若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则应注意监护登记、该年度同居天数并妥善留存各项实际扶养事证之单据,俾供稽征机关核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