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三项第 九款所规定“其他情形特殊”之审核认定作业,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审核认定基准如下:

(一)独居老人:子女未尽扶养义务,经提出遗弃告诉、给付扶养之诉或村里长出具调查文书证明子女确实未履行扶养义务者,子女不列入计算人口。

(二)身心障碍者因罹患伤病致无法工作:经查证父母、子女确实未履行扶养义务,且无法取得父母及子女资料者,父母及子女不列入计算人口。

(三)未成年子女或未满二十五岁仍在学:因父母一方过世且另一方失联、入监服刑或再婚,由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照顾,经查证父母确实未履行扶养义务者,父母不列入计算人口。

(四)其他特殊个案:经本府派员访视评估认定者。

以上未履行扶养义务者,经提出遗弃告诉或给付扶养之诉并检具己向法院诉讼之诉状资料本府得迳予采认,如由村里长出具调查文书及申请人自陈之切结书,须经本府派员访视评估。

三、依本原则审定之个案,其低收入户之款别,由本府视申请人之实际生活状况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