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同时与多人交往,所生子女可否强制生父认领?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未经认领、扶养、准正,与该子女并无法律上亲子关系,毋庸负担扶养义务等,对于生母与子女而言颇不公平,故民法设有强制认领之规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但同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生母于受胎期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之生活者,不适用前条之规定。”此在学理上称为“不贞抗辩”,旨在惩罚不道德之妻,以免子女之血统混乱,惟现今遗传学研究已有重大突破,经过DNA鉴定即可确定父与子女有无血缘关系,故以此限制子女与生母请求生父认领,是否有保留必要,实值探究。